上海初泽企业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
首页 > 公司注册 > 基金产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基金产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上海初泽 网址:www.shchuze.com
文章导读:  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 ...
  
  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流程
下一篇: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什么能领跑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快速申请办理
称呼: *
电话: *
验证码: *

订单提交后,10分钟内,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大家都在看
联系我们

上海初泽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热线:400-666-9028
客服QQ:911973503
路线:地铁4,6号线浦电路站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14C

上海公司注册代理平台

一个能为您获取工商税务政策,能帮助您一站代办所有公司注册事宜,能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完善售后服务,这就是我们。

    联系方式
  1. 客服电话:18001646889 15857766823
  2. 工作时间:08:30-24:00(工作日)
  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
    新天国际大厦14C
  4. 市场合作:QQ911973503
  • 上海初泽 CopyRight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8046425号-2
  • 上海初泽财务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