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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股东意见反馈汇总

作者:上海初泽 网址:www.shchuze.com
文章导读: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备案监管的加强,备案难度原来越大,所需要的材料要求也越来越全面。很多客户反馈补充多次材料还是不能通过备案,今天上海初泽企业管理公司就...
  
  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备案监管的加强,备案难度原来越大,所需要的材料要求也越来越全面。很多客户反馈补充多次材料还是不能通过备案,今天上海初泽企业管理公司就为大家罗列出近2年私募基金备案中股东反馈意见,方便大家及时完善备案材料。
 
  一、系统填报问题
 
  1. 2017年5月17日。(1)工商公示的出资人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出资人信息截图。(2)工商存档的出资人信息截图:是指申请机构在工商注册时,提交给工商的纸质存档材料或工商系统提交信息中关于股东/合伙人信息的截图。
 
  2. 2017年5月24日。请上传出资人正确的证件扫描件。
 
  3. 2017年7月5日。出资人实缴出资证明:请上传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
 
  4. 2017年8月7日。验资报告中股东与系统填报不符。
 
  5. 2017年8月17日。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或签章并加盖本公司章。
 
  6. 2017年12月1日。工商公示的出资人信息截图请上传普通查询界面截图,而非企业用户登录查询界面。
 
  7. 2017年12月21日。工商存档的出资人信息截图显示的出资人名称与XX公司不符。如曾更名,请将工商名称变更通知一并上传在该处,或上传章程修正案。
 
  8. 2018年2月7日。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XX硕士学历证明遗失,请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如上述证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再出具申请机构盖章的说明。
 
  9. 2018年2月28日。工商存档的出资人信息截图应加盖工商签章及公司公章。
 
  10. 2018年3月1日。XX身份证上传有误,请核实。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身份证明正反面均需上传。
 
  11. 2018年4月16日。章程中披露的股东与系统填报的股东不一致。
 
  12. 2018年6月1日。工商公示的出资人信息截图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范围,股东信息等。
 
  13. 2017年8月7日。(1)验资报告出资人应与填报出资人一致,如股权转让请出具转让协议。(2)工商存档出资人截图与工商公示出资人截图股东不一致。
 
  14. 2018年11月6日。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出资人、控股股东、高管与系统填报的均不一致。如法律意见书有误请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或盖公章的公司说明函)进行详细说明,如综合报送平台填报有误请出具承诺函承诺在6个月之内在系统进行更新和更改。
 
  【注:本项目反馈意见是因为公司同时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入会的申请。专项变更的审核人员与入会审核人非同一人,故会反馈该问题】
 
  二、如何参与公司经营
 
  1. 2017年5月17日。申请机构出资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股东不担任高管的理由,以及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管理经营。
 
  2. 2017年6月22日。(1)申请机构出资人若不参与公司管理经营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2)请说明管理层与所有人分离的原因,并说明未来高管团队的稳定性。
 
  3. 2018年12月12日。贵机构股东均不在机构任职,请上传无股权代持承诺函并说明如何保证股权架构及高管团队的稳定性。
 
  三、业务开展及相关承诺
 
  1. 2017年5月23日。由于本次控股股东变化,新增相应的关联方企业,请提交无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2. 2017年5月23日。股东及向上穿透的机构中名称含有投资管理及相关字样的,请详细说明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
 
  3. 2017年12月1日。请申请机构与出资人提交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会与出资人存在利益输送等。
 
  4. 2017年12月19日。
 
  (1)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就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法人股东及向上穿透机构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的,申请机构及有冲突业务股东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存在利益输送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对于出资人经营范围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的,请律所梳理出资人实际业务情况(实际从事的业务不同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非私募机构,实际从事业务应体现与私募业务有何区分),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并请申请机构与出资人【共同】提交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会与出资人存在利益输送等。
 
  5. 2018年4月22日。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与贵机构股东、与其他已登记关联方之间在业务开展、人员配置、办公场所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经营情况。
 
  6. 2018年12月14日。请律所核实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与股东或关联方共用办公场所的情况,请说明申请机构如何保持人员、财产和运营独立性,如何实现办公场地和人员的隔离。
 
  四、出资问题
 
  1. 2018年2月1日。请贵机构出资人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
 
  2. 2018年2月1日。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出资人资金来源,并论证其出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半年银行流水等。
 
  3. 2018年4月15日。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4. 2018年8月22日。电话沟通:据公司法人反馈,协会对股东出资能力表示怀疑,认为高管的胜任能力不够。
 
  5. 2018年10月23日。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已出资部分及未出资的部分均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6. 2018年12月12日。
 
  (1)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机构出资人,请提供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机构出资人净资产不能与认缴金额匹配的,请向上追述至实际控制人出具出资能力证明。
 
  五、股权结构问题
 
  1. 2017年12月21日。关于股东基本信息描述,请律所先完整披露向上穿透的机构/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XX公司(股东一)的母公司及YY公司(股东二)的股东方及向上穿透情况,再得出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东的结论。
 
  2. 2018年2月1日。请说明贵机构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如不存在),请出资人出具以固有资金出资、以自有资金出资,且资金不受制于第三方,没有代持的承诺函。
 
  六、自然人股东背景调查
 
  1. 2018年4月15日。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3名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当前的就业情况以及设立私募证券类机构的原因及考虑。
 
  2. 2018年5月31日。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其他不在单位任职的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当前的就业情况以及设立私募证券类机构的原因及考虑。
 
  七、其他
 
  1. 2018年4月15日。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请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至十四条,对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将变化缘由以及是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变更详情据实写入法律意见书。
 
  2. 2018年4月22日。
 
  (1)贵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请将对投资者的披露内容及回执等文件一并上传,
 
  (2)并请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披露情况是否符合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发表结论性意见: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按要求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传“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②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截图文件请一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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